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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36-2 條
航空器使用人每次發布之組員勤務表應包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

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

航空器使用人應認知前項組員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