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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43 條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

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