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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51 條
任何人於航空器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但該飲料係由航空器使用人於餐飲服務時所提供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於其航空器內提供酒精性飲料予下列人員:
一、已顯示醉態者。
二、解送人與被解送人。
三、依規定持械登機之人員。

航空器使用人得拒絕已顯示醉態者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