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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一 節 飛航作業 ( 112年10月27日)
第 53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客艙內服務用車不得於無組員照料之情況下留置於通道;於使用中未移動時,亦應固定。

客艙組員於起飛及降落階段應確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裝備已經固定於適當儲放空間。

航空器使用人應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其固定裝置之故障,訂定通報程序。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之程序應訂定於客艙組員手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