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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二 節 飛航準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55-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

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

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或處於高度軍事戒備狀態之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