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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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二 節 飛航準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56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手冊或操作飛航計畫中規定航路上之最低飛航高度及目的地機場與備用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