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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二 節 飛航準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59 條
當起飛機場天氣在最低飛航降落限度以下或因某種原因不能轉回降落於起飛之機場時,操作飛航計畫應選定起飛備用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