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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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二 節 飛航準備
( 112年10月27日)
第 61 條
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航空器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