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1 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貨艙載運物品時,應訂定包含安全風險評估之作業政策及程序;其安全風險評估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載運物品之危害性。
二、航空器使用人之作業能力。
三、飛航作業注意事項,包含飛航空域或轉降時間。
四、飛機及其系統能力,包含貨艙之滅火能力。
五、貨物裝載設備之包覆特性。
六、包裝物包裝及綑緊。
七、被載運物品之運輸安全性。
八、載運危險物品之數量及分布情形。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飛航手冊或其他相關之手冊中訂定經民航局或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貨艙防火保護系統規範。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政策及程序能於物品失火時,火勢能被貨艙防火保護系統偵測及抑制,直至飛機安全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