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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三 節 飛航中程序 ( 112年10月27日)
第 80-1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高上空一千呎繼續進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