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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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12年10月27日)
第 90 條
飛機於起飛階段發生關鍵發動機失效時,其性能如執行放棄起飛應能於剩餘跑道距離內停住,如繼續起飛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所有障礙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