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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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12年10月27日)
第 91 條
雙發動機飛機於航路階段中,任一點發生關鍵發動機失效時,應能以高於最低飛航安全高度飛往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機場。
飛機於航路階段中之任一點,發生一具發動機失效時,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並依第九十三條規定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