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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12年10月27日)
第 93 條
飛機於正常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所有障礙,降落於目的地機場或任一備用機場,並確保於機場可用之跑道降落距離內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