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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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12年10月27日)
第 94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障礙資料訂定相關程序,以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障礙圖之準確度於訂定符合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條規定之相關程序時列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