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 109年02月25日)
第 10 條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