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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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 109年02月25日)
第 7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比對乘客名單予以查明登記,並於發生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之消防、搶救工作時,對於送達各醫療單位之傷亡情形,向現場指揮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