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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 103年08月13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機場:係指臺中清泉崗、嘉義、臺南、花蓮、馬公等五所軍民合用機場。
二、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係指航空器於同一國內機場之一起一降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