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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 103年08月13日)
第 8 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將其機場額度之一部或全部收回:
一、未依所提營運計畫之審查結果確實執行。
二、擅自停班、併班或減班,經民航局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三、違反附件二之國內機場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