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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 108年05月30日)
第 9 條
乘客或其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或其代表對拒絕離機事由尚有爭議或雙方無法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時,一方仍得提請民航局調處。

民航局為協助調處前項事宜,得設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該會設置要點由民航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