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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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 91年04月04日)
第 2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之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以下簡稱時間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辦法協調辦理。
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將所獲得之時間帶視為永久取得專屬權,並不得轉讓予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但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得互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