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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 91年04月04日)
第 6 條
各機場時間帶之申請、協調應考量下列限制:
一、跑道容量。
二、停機坪數量及可停放之機型大小。
三、機場作業時間。
四、軍民合用機場每小時起降架次之限制。
五、候機室容量。
六、安全檢查。

前項限制變更時,各航空站應將其變動情形陳報民航局轉知民用航空運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