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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 91年04月04日)
第 8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因可歸責本身之因素致整季之時間帶未使用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民航局得將其未使用時間帶之一部或全部收回。

前項收回之時間帶由民航局收回保留或依第七條之優先順序重新協調民用航空運輸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