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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2日)
第 23 條
操作證需增加簽註者,應由操作人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
一、原操作證影本。
二、完成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訓練證明文件。
三、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增加簽註之學、術科測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申請增加簽註機型之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