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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2日)
第 29 條
為妥適管理超輕型載具之飛航,活動團體應備有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以確保空域安全。

前項所訂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於啟用前應先報請民航局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