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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五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調查 ( 109年03月06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參照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於事故認定後三十日內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及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