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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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五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調查
( 109年03月06日)
第 21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航空器、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