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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七 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 109年03月06日)
第 24 條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