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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二 章 重大飛航事故通報 ( 109年03月06日)
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飛航事故或疑似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構)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以電話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填具重大飛航事故通報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至運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