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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三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認定 ( 109年03月06日)
第 8 條
運安會經審度調查之可行性後,得於重大飛航事故調查進行時中止調查,但應述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