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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八 章 附則 ( 109年03月06日)
第 26 條
重大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有關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而本規則未規定者,運安會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另定行政規則補充本規則有關之規定。

第 2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