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109年03月06日)
第 4 條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並應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