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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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 103年11月24日)
第 3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