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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二 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 108年04月24日)
第 16 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域及陸地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提供協助,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