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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二 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 108年04月24日)
第 18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