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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二 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 108年04月24日)
第 21 條
除運安會指定之發言人及運安會網站所公布之資料外,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主管或雇用人於調查中不得對外揭露任何運輸事故調查相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