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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二 章 運輸事故之調查 ( 108年04月24日)
第 23 條
運安會於調查中得知或疑有非法干預運行之情事者,應即通知國內外之各有關權責機關,並得就有關運輸事故部分,協助有關權責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