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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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三 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108年04月24日)
第 25 條
飛航及水路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運安會函送運具登記國、運具使用人國籍國、運具設計國、運具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相關機關(構)、運具使用人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