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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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三 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108年04月24日)
第 26 條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