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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 三 章 審議、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108年04月24日)
第 27 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