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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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10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辦理報到劃位時,核對乘客身分證明文件及要求乘客個別辦理行李託運。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保安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登機時,對其搭機文件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