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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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17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貨物於收受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貨物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時,應即通報航警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