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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21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之人數及乘坐位置,通知機長及客艙組員。

組員不得提供酒精性飲料予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並不得提供金屬餐具及各類刀具予被戒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