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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29 條
保安控管人應確認已知託運人之貨物符合下列事項,始得認定為已知貨物:
一、貨物係由已知託運人所委託之工作人員運送。
二、已知託運人具備有效之託運文件;文件如有修正,應有已知託運人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