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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3 條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航空站保安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規依據及行政事項。
二、作業單位及任務。
三、航空站保安會之組成、職掌及其有關事項。
四、航空保安事項之通告。
五、航空站設施概況。
六、航空保安措施及應遵行事項。
七、非法干擾行為之處理。
八、航空保安訓練。
九、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事項。

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