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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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32 條
保安控管人應對進出其收取、處理、儲存貨物處所之人員、車輛及所攜帶、載運之物品,實施管制。
保安控管人應要求已知託運人依前項規定實施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