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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7日)
第 8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航空器飛航前,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

航警局於下列情形或必要時,得對航空器實施清艙檢查或保安搜查,並於實施前,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接獲非法干擾行為之情資。
二、有其他治安或飛航安全之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