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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0日)
第 11 條
託運人將危險物品交付空運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非屬禁止空運者。
二、已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予以正確分類、識別、封裝、標示、申報及檢附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