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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0日)
第 16 條
可能相互反應產生危險之危險物品,其包裝件不得裝載於航空器內相鄰位置或滲漏時會產生相互反應之位置。

放射性物質包裝件裝載於航空器上時,應依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