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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0日)
第 3 條
危險物品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爆炸物品。
二、第二類:氣體。
三、第三類:易燃液體。
四、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五、第五類: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
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九、第九類:其他危險物品。

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基準,依技術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