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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0日)
第 4 條
託運人應確認所託運危險物品之包裝件上及危險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所標示之運送專用名稱、聯合國編號或識別編號,符合技術規範之識別規定。